律 師江俊傑指出,《刑法》305條恐嚇罪的構成要件有3項,包括「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」、「恐嚇他人」及「致生危害於安全」。其中「恐嚇 他人」部分,法界俗稱「惡害通知」。意即將「加害」內容通知到他人,不管是面對面、在外放話、傳簡訊、寄電子郵件或傳LINE等方式,只要對方知悉即會構 成。 一旦對方知悉惡害通知內容,且感覺恐懼不安即會成罪,不須當事人受到實際危害。例如曾有人撒冥紙、罵人「你去死吧!」,遭依恐嚇罪判有罪的案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