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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馬歹問: 想結束婚姻關係,可依《民法》的兩願(合意)離婚或裁判離婚方式辦理。合意離婚是夫妻雙方找二名(含)以上證人,一起簽下離婚協議書,再共同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。若丈夫不同意離婚,就須訴請法院裁判離婚。 婚後財產應均分依讀者所述情形,可能成立《民法》第1052條第1項第5款「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」,或以夫妻分居毫無聯繫,有「難以維持婚姻」為由,請求裁判離婚。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,歡迎來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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