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金融財富重建協會
  • 網站導覽
  • │
  • 回首頁
  •  
  •  
  •  
  •  
  •  

  • 債務協商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
  • 優惠清償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
  • 法院協商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
  • 更生清算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
  • 整合債務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
  • 民法債務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首頁 > 即時訊息
即時訊息
* 不想彈性借貸 可要求銀行改合約
  * 2013/11/27
2013年11月27日 更多專欄文章

 

 

台北小悠問:
我 房貸已付好幾年,最近臨時需要50萬元現金,想用房貸增貸,以較低利率取得資金。銀行估完價後,說我的房子漲了不少,可以直接給我100萬額度且可隨時撥 款,但我還是只打算借50萬元,銀行卻要我簽1張100萬元本票,請問這樣合理嗎?到時銀行會不會突然說我欠款100萬元呢?

律師廖芳萱答:

因銀行給讀者的借貸金額最高是100萬元,且以讀者房屋設定抵押權,依照《民法》「最高限額抵押權」規定,銀行需設法對它最多可能承受的風險有所擔保,基於作業方便及風險控管,請求預簽最高額度100萬元本票應屬合理。

持帳戶資料證明

銀行要求債務人簽本票的目的,在於若債務人日後無法清償,銀行可不用打官司,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追討債務。一般債務確實是借多少錢,就寫多少錢的本票;但「最高限額抵押權」是在債務還沒發生時,就先預設相關抵押權。
此時銀行已同意讀者的借款額度,並可在額度內隨時動支,銀行不可能要求讀者每次動支都要補上足額本票,何況還有先申請撥款,後來卻拒絕補上本票的風險。
至於讀者擔心借貸金額被灌水,可在日後收到本票裁定時,先確認債務金額是否相符,若不符則可持帳戶往來資料、銀行撥款同意書等資料,證明自己沒借那麼多錢,向法院聲明異議。
若讀者擔心不必要的麻煩,建議可拒絕銀行這種彈性借貸方案,要求修改合約,將借貸金額和設定抵押權金額,直接訂在讀者需要的50萬元即可。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

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,歡迎來信

分享到 分享到FaceBook 分享到Plurk 分享到Twitter
▲TOP|回上一頁
台灣金融財富重建協會 網站資訊推廣 | 希望種子顧問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© All Rights Reserved. 如有侵權,法律追究
全國免付費預約諮詢專線:0800-885-111 97265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