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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小悠問: 律師廖芳萱答:因銀行給讀者的借貸金額最高是100萬元,且以讀者房屋設定抵押權,依照《民法》「最高限額抵押權」規定,銀行需設法對它最多可能承受的風險有所擔保,基於作業方便及風險控管,請求預簽最高額度100萬元本票應屬合理。 持帳戶資料證明銀行要求債務人簽本票的目的,在於若債務人日後無法清償,銀行可不用打官司,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追討債務。一般債務確實是借多少錢,就寫多少錢的本票;但「最高限額抵押權」是在債務還沒發生時,就先預設相關抵押權。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,歡迎來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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