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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時訊息
* 未親子鑑定 先付錢恐視為認領
  * 2014/01/09
2014年01月09日 更多專欄文章

讀者黃先生問:
最 近有陌生人來找我,說我以前的女友30年前懷了我的小孩,現在小孩已29歲想認祖歸宗,我是工程師,環境很好,不得不懷疑對方說詞的真實性,因為女方後來 曾來找我,但她滿口謊言,還說至今未婚但卻有2個兒子,我已結婚有家庭,請問我可不認這個小孩嗎?我會遇到哪些法律問題?

律師張佳瑜答:
讀者的提問涉及《民法》親屬篇認領的問題,所謂認領,是指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的親生子女。

先確認血緣關係

依 《民法》1065條第1項規定:「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,視為婚生子女,其經生父撫育者,視為認領。」1067條第1項:「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 生父者,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等,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。」讀者提到的前女友及其小孩,若認為讀者是小孩的生父,則可對生父提起認領之訴。
生母或非婚生子女提起認領之訴時,需有事實足認被告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,至於如何認定生父與子女間具有血緣關係,目前常見作法是DNA鑑定,從唾液或血液中採集DNA比對。
但如果生父不願配合鑑定,法院不可強制生父配合,此時法院得從其他事證判斷有無血緣關係,亦可斟酌生父不願配合血緣鑑定的理由及態度。
另要提醒讀者,既對血緣真實性有質疑,在尚未確認自己為生父之前,不宜給付生母任何費用,以免將來訴訟時,金流紀錄被認定是用來撫育子女,被視為具有認領的事實,反對讀者帶來困擾。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

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,歡迎來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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