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讀者黃先生問: 律師張佳瑜答: 先確認血緣關係依 《民法》1065條第1項規定:「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,視為婚生子女,其經生父撫育者,視為認領。」1067條第1項:「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 生父者,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等,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。」讀者提到的前女友及其小孩,若認為讀者是小孩的生父,則可對生父提起認領之訴。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,歡迎來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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