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金融財富重建協會
  • 網站導覽
  • │
  • 回首頁
  •  
  •  
  •  
  •  
  •  

  • 債務協商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
  • 優惠清償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
  • 法院協商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
  • 更生清算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
  • 整合債務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
  • 民法債務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首頁 > 即時訊息
即時訊息
* 員工試用期 仍須加勞健保
  * 2014/02/25
2014年02月25日 
 
更多專欄文章

不具名讀者問:
我最近剛應徵上一家新的LED公司做助理,公司加我有6人,因營業登記證還沒申請下來,所以沒有勞健保,連補貼我去保公會都沒有,老闆說要等營業登記證下來才幫我加勞健保。請問如果這只是老闆的拖延戰術,看我能否撐過3個月試用期,我要怎舉證自保?3個月後老闆還是沒幫我加保,我要怎麼辦?

律師鄧啟宏答:

讀者的公司應屬僱用5人以上的公司,依《勞工保險條例》第6條規定,僱主應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,而《勞工保險條例》並無勞工在試用期免加保的規定,所以縱使公司與讀者間有所謂試用期約定,公司仍須在勞工到職日起,為勞工加保勞保。 

可加註保密個資

公司是否依規定為員工加保勞保,需由勞保局派員實地查訪,建議讀者去函勞保局,並告知公司名稱、地址、檢舉人正確個資,敘明公司未為員工加保情事,並檢附任職期間薪資等相關資料影本。
如果讀者認為上開個資有保密必要時,亦可在給勞保局的信件中,加註要求個人資料須予保密等語。
至於健保部分,依《全民健康保險法》規定,公司亦應在員工到職日起,為員工加保健保,如未加保者,中央健保署得對公司按應繳納的保險費,處以2倍至4倍的罰鍰,公司並應退還給員工所自行負擔的健保費。如公司遲未幫忙加保健保者,可檢附相關證明資料,去函中央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申訴。
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 

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,歡迎來信

分享到 分享到FaceBook 分享到Plurk 分享到Twitter
▲TOP|回上一頁
台灣金融財富重建協會 網站資訊推廣 | 希望種子顧問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© All Rights Reserved. 如有侵權,法律追究
全國免付費預約諮詢專線:0800-885-111 9599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