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金融財富重建協會
  • 網站導覽
  • │
  • 回首頁
  •  
  •  
  •  
  •  
  •  

  • 債務協商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
  • 優惠清償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
  • 法院協商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
  • 更生清算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
  • 整合債務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
  • 民法債務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首頁 > 即時訊息
即時訊息
* 告刑事附民事求償 遺產遭佔
  * 2014/04/02

 2014年04月02日 

 
更多專欄文章

讀者陳先生問:
我的祖父3年前過世,留下2棟房屋、3甲農地,我和姑姑是法定繼承人,我把身分證跟印鑑證明交給姑姑辦理遺產繼承,豈料姑姑至今避不見面,還把祖父所有遺產過戶到她名下。請問我該怎麼透過法律程序討回公道?要告刑事還是民事?該在哪個法院提告?

律師毛鈺棻答:

以讀者所述內容研判,讀者的姑姑在刑事方面,可能涉有《刑法》第335條的侵占罪、第342條的背信罪、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及第214條的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之嫌,但是否符合上開罪名,仍須由檢察官調查後,依據個案情況來認定。 

 

土地位置決定轄權

在民事方面,建議讀者可向對方主張《民法》第184條第1項之損害賠償、同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返還,以及同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,請求返還系爭房地之應有部分。
由於讀者提到姑姑目前避不見面,建議讀者可先到有管轄權的地檢署,按鈴或遞狀提起刑事告訴,地檢署一般會以土地所在位置,或讀者把身分證與印鑑交給姑姑的地點,作為是否有管轄權的依據。
檢察官受理偵辦後若認為有必要,會以拘提或通緝的方式要求被告到案說明,倘若檢察官認為,被告有涉犯上開刑事罪名而將被告起訴交由法院審理,則讀者可在法院刑事庭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或第二審辯論終結前,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。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 

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,歡迎來信

 
 
 

提供各項法律諮詢、債務整合、債務協商、二次協商、債務更生、

前置協商、卡債整合、強制扣薪、卡債協商、銀行協商、更生清算、

整合負債、卡債更生、協商等 ... 免費諮詢0800-885111

 

 

 

分享到 分享到FaceBook 分享到Plurk 分享到Twitter
▲TOP|回上一頁
台灣金融財富重建協會 網站資訊推廣 | 希望種子顧問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© All Rights Reserved. 如有侵權,法律追究
全國免付費預約諮詢專線:0800-885-111 95997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