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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時訊息
* 外遇認嘿咻 構成相姦罪
  * 2014/04/10

 2014年04月10日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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讀者謝小姐問:
我兒子認識1名女作業員,大我兒子10歲且已婚,雙方曾發生關係,女方還曾寫信希望我兒子帶她私奔。後來此事被女方丈夫得知,丈夫多次帶著妻子來家裡鬧,女方還說是我兒子誘拐她,事後兩人到地檢署告我兒子,請問對方提告能否成立?兒子會判多久的刑度?我們需要賠對方丈夫賠償金嗎?

律師邱怡瑄答: 
依來信所示,讀者兒子可能被控的罪嫌包括《刑法》第240條和誘罪,及《刑法》第239條相姦罪。 

 

未離家不算和誘罪

但所謂的和誘罪,必須是女作業員受到唆使,而自願完全脫離其家庭,才會構成。根據讀者描述,是女作業員主動寫信希望私奔,且該女作業員因被丈夫得知要私奔而阻擋,所以也尚未脫離其家庭,與前面所述和誘罪的構成要件不符,故令郎應不構成和誘罪。
至於相姦罪部分,如該名女作業員於偵查時坦白確與讀者兒子發生性行為,且有其他證據可證明,就會構成相姦罪,實務上法院大致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,並准予易科罰金。 

母恐負起連帶責任

另與有配偶的人相姦,因侵犯該配偶家庭共同生活之圓滿,所以在民事上,女作業員的丈夫亦可依《民法》第184條、第195條的規定,基於配偶身分法益被侵害而請求令郎負賠償責任。若讀者兒子與女作業員有不正常友誼關係時尚未滿20歲,讀者可能要和兒子一起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
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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