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金融財富重建協會
  • 網站導覽
  • │
  • 回首頁
  •  
  •  
  •  
  •  
  •  

  • 債務協商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
  • 優惠清償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
  • 法院協商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
  • 更生清算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
  • 整合債務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
  • 民法債務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首頁 > 即時訊息
即時訊息
* 屋登記妻名下 夫無所有權
  * 2014/04/18
2014年04月18日 
 
更多專欄文章

讀者黃先生問:
我在2004年買屋時因妻爭吵而登記於其名下,頭期款跟房貸都是我在繳,現在夫妻感情交惡她偷賣房,我已提告也聲請假處分,目前法官要求補正資料,想請問我該主張《民法》的請求返還無權占有物,或是可以她曾對我家暴(有驗傷單)的理由,請求撤銷贈與?之後我辦理離婚,對方是否還可以申請剩餘財產分配?

律師鍾芝宣答:

《民法》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、使用、收益及處分其財產,且不動產物權以「登記」為其外在表徵,故如房子已登記在妻名下,應歸妻所有,讀者不能直接請求返還無權占有物。

 

 證明傷害撤銷贈與

 

但讀者如能證明妻確有「故意」傷害行為,在1年時效內(自夫知悉妻傷害行為時起算)、未曾宥恕,即可以意思表示向妻撤銷贈與,再以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贈與物之返還。
若夫妻結婚時未約定適用法定財產制,且裁判離婚事由均可歸責於妻時,讀者可請求分配剩餘財產。
建議讀者不要主張房屋是贈與妻的,讓房屋被列入妻子的「婚後有償財產」,這樣假設妻的婚後有償財產總額「大於」讀者的婚後有償財產,則讀者可請求財產差額之一半。
另因妻賣屋,可能侵害讀者對妻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利,讀者若可證明買方明知妻偷賣屋時,可請求撤銷買賣;或將房屋買賣價金算入妻的剩餘財產總額中,如妻剩餘財產不足,讀者可再向買方請求返還房屋。記者劉昌松採訪整理 

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,歡迎來信

 

 

提供各項法律諮詢、債務整合、債務協商、二次協商、債務更生、

前置協商、卡債整合、強制扣薪、卡債協商、銀行協商、更生清算、

 

整合負債、卡債更生、協商等 ... 免費諮詢0800-885111

 

 

 

分享到 分享到FaceBook 分享到Plurk 分享到Twitter
▲TOP|回上一頁
台灣金融財富重建協會 網站資訊推廣 | 希望種子顧問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© All Rights Reserved. 如有侵權,法律追究
全國免付費預約諮詢專線:0800-885-111 95999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