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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時訊息
* 聲請調查證據 可當庭口頭提出
  * 2014/05/02

 2014年05月02日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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讀者趙先生問:
我是受刑人,當初開庭時我提出調查證據的聲請,但法官都不採納,如果要聲請當時在地檢署的錄音光碟該怎麼聲請?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姓名欄內,是以申請幾人就填幾人?還是1人填1張監察書?只填綽號沒填真實姓名合法嗎?我現可聲請調閱當初法官核發的監察書電話號碼附表嗎?

律師謝岳龍答: 
讀者認為地檢署的錄音光碟內容對自己而言,是屬於有利的證據時,可以寫聲請狀,說明聲請勘驗該光碟片的原因、目的,或當庭口頭提出請求,並請書記官記載在筆錄,法官如認定沒必要調查,日後須在判決書說明理由,否則該判決書即有理由不備之違法,讀者就可以聲請調查證據未予調查,提出上訴請求上級審法院來救濟。 

 

1張監察書限1人

依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》第4條規定,檢察官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,應向法院提出聲請書,載明監察對象、時間等法定事項,並敘明理由、檢附相關文件、資料。因此,檢察官要通訊監察行動電話或市內電話時,都須檢附電話申請人的姓名、年籍、住處等資料,單純填寫綽號無法聲請通訊監察。
另依新修正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》第5條規定,1張通訊監察書只能針對1人。讀者如能說明調閱監察書電話號碼附表,與本身案件有何關聯性及重要性,自可向法院聲請調閱該資料,以證明自身清白。
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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