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讀者王先生問: 律師余德正答:《國民住宅條例》於2005年增訂第18條之1的規定後,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就將其原來執行國宅管理的業務,依照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的規定,回歸由住戶自管自治,並將管理經費撥給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。 可先向市府投訴若您所居住的國民住宅已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,因為頂樓平台依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規定,屬於共用部分。如果頂樓平台漏水的原因,並非因人為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所造成(例如某住戶裝潢施工等),依照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規定,應由管理委員會負責修繕、管理及維護。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,歡迎來信協會有專業團隊協助您…關於銀行卡債協商、前置協商、二次協商、 協商毀諾、負債整合、整合負債、整合債務、債務清償、債務清理、 債務更生、清算程序、強制扣薪…全台免費諮詢專線0800-885111 面對債務不是難事!由專業團隊協助您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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