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金融財富重建協會
  • 網站導覽
  • │
  • 回首頁
  •  
  •  
  •  
  •  
  •  

  • 債務協商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
  • 優惠清償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
  • 法院協商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
  • 更生清算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
  • 整合債務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
  • 民法債務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首頁 > 即時訊息
即時訊息
* 受脅迫交遺產 可主張撤銷
  * 2014/07/10

 2014年07月10日 

 
更多專欄文章

讀者李先生問:
前年父親過世前留遺囑說房子歸母親,現金及股票留給獨子我。我母親長年有憂鬱症,父親過世後她以死威脅我交出遺產,我情急之餘簽下股票過戶協議。豈料母親換鎖不讓我進門,還拿刀攻擊我和未婚妻,也常對我使用言語肢體暴力,請問我該如何爭取回原屬於我的財產及精神賠償?

律師王杏文答:

被繼承人(亡者)生前對遺產的安排,在不侵害特留分比例下,於被繼承人死亡之際即生效,特留分比例於配偶及各子女,均為應繼份的一半。 
讀者與母親當然而直接取得依遺囑內容的財產。嗣後所為的過戶可以理解成處分自己財產,在母親以死威脅情形下簽立的過戶協議,可主張是受強暴脅迫所為的意思表示,2年內均得依《民法》第92條撤銷協議,而視為自始無效。 

 

另案提民事賠償

若讀者父親生前遺囑有侵害特留分情形,需區分特留分比例範圍內仍有效,逾特留分比例則仍由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,就超過特留分比例部分,讀者受脅迫所為過戶協議理解為遺產分割協議,仍因受脅迫而可得撤銷。
上述部分(逾特留份範圍外)則回歸共有狀態,讀者得以「繼承回復請求權」主張應得部分。
至於精神賠償部分,若讀者及未婚妻已對母親提起刑事告訴且經地檢署起訴,可在法院刑事審理程序中,免繳裁判費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或可繳交裁判費,另案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。
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 

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,歡迎來信

 
 

協會有專業團隊協助您…關於銀行卡債協商、前置協商、二次協商、

協商毀諾、負債整合、整合負債、整合債務、債務清償、債務清理、

債務更生、清算程序、強制扣薪…全台免費諮詢專線0800-885111

面對債務不是難事!由專業團隊協助您!!

 

 

 

 

分享到 分享到FaceBook 分享到Plurk 分享到Twitter
▲TOP|回上一頁
台灣金融財富重建協會 網站資訊推廣 | 希望種子顧問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© All Rights Reserved. 如有侵權,法律追究
全國免付費預約諮詢專線:0800-885-111 96006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