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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時訊息
* 手足拒登記 其他人仍可繼承
  * 2014/07/15

 2014年07月15日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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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具名讀者問:
父親去世時財產由兄長及母親繼承,從此大姊就不再回娘家,母親住進加護病房後大姊也拒前往探視,母親口頭說不把將財產分給大姊,母親往生後通知大姊,但她均未回家奔喪。如今母親過世已5個月,大姊仍不願辦遺產繼承,請問我們是否就不能辦理繼承了?這會有什麼問題?還有其他方法嗎?

孫治平律師答:

依據我國《民法》相關規定,遺產的繼承,是採當然繼承原則,也就是說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,當然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,並不需要繼承人特別主張。 
所以,當讀者母親往生時,所有繼承人依法就母親的遺產,當然發生繼承效果,與讀者大姊是否願意繼承並無關係。 

 

半年內申報遺產稅

然而,若讀者母親名下有財產,依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規定,在母親死亡時起計算6個月內,必須向戶籍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,辦理遺產稅申報,否則,會被依納稅額加處1至2倍的罰緩。
如果讀者母親名下有不動產,依《土地法》規定,還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,向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(繼承)登記。
若讀者大姊不願意就母親名下的不動產共同申請繼承登記,可以由其他繼承人中的1人或數人,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,就讀者母親遺留之土地,先在規定期限內,申請為公同共有的登記,待日後經繼承人全體同意,再申請為分別共有的登記。
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 

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,歡迎來信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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