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金融財富重建協會
  • 網站導覽
  • │
  • 回首頁
  •  
  •  
  •  
  •  
  •  

  • 債務協商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
  • 優惠清償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
  • 法院協商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
  • 更生清算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
  • 整合債務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
  • 民法債務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首頁 > 即時訊息
即時訊息
* 疏失釀損失 公司求償有據
  * 2014/09/10

 2014年09月10日 

 
更多專欄文章

不具名讀者問:

因個人作業疏失,未在販售物品的契約上,勾選某單項商品,且該商品以遠低於契約價格售出,但整個契約盈餘扣除該商品成本後,仍有毛利,公司卻要求我須另外賠償未填寫的商品成本,不知公司的要求是否有法可據? 

 

律師邱怡瑄答:

因讀者來函並未說明讀者與公司的契約關係為何,僅以讀者與公司間具有僱傭關係,且讀者與公司間並無其他約定的狀況進行說明。
如果讀者與公司間有其他契約或工作規則,且就此情形已明定如何賠償等事項,除非該約定顯失公平,否則公司可依契約或工作規則向讀者求償。實務上認為受僱人執行業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,如因受僱人的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僱用人,受僱人仍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。 

仍有賺無法求償

而讀者坦承因其作業上有疏失,應已違反前揭受僱人執行職務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要求,讀者的行為有過失。至於公司可否請求損害賠償的關鍵,應視該單項商品的售價是否低於該商品的成本(需包含公司管銷等成本)而定。若該單項商品已確實受有損失,雖然整個契約盈餘扣除該商品成本後,仍有毛利,公司仍可向讀者請求損害賠償。
不過,該單項商品的售價並未低於成本,僅係公司少賺的話,這個部分係屬於所謂的「純粹經濟上損失」,故公司就少賺的部分,即不能再向讀者請求損害賠償。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 

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,歡迎來信

 

 

協會有專業團隊協助您…關於銀行卡債協商、前置協商、二次協商、

協商毀諾、負債整合、整合負債、整合債務、債務清償、車貸債務、

債務更生、擔保債務、強制扣薪…全台免費諮詢專線0800-885111

 

面對債務不是難事!由專業團隊協助您!!

 

 

 

分享到 分享到FaceBook 分享到Plurk 分享到Twitter
▲TOP|回上一頁
台灣金融財富重建協會 網站資訊推廣 | 希望種子顧問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© All Rights Reserved. 如有侵權,法律追究
全國免付費預約諮詢專線:0800-885-111 95995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