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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時訊息
* 變更監護權 首重子女利益
  * 2014/10/23

 014年10月23日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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讀者陳小姐問:
我與前夫生了2女1男,離婚時孩子共同監護,都跟爺爺住,大女兒在高中時改跟我住,另2名子女也想搬來,但爺爺不願意,現在爺爺肺癌住院,前夫又因毒品案被關,我有什麼辦法,不管長輩意願,將2名子女都接來同住?另外前夫有說過要還清欠我的錢,但一直不認帳,我沒有借據,有辦法要回來嗎?

食安問題追追追
 
 

律師江燕偉答: 
我國《民法》近年來修法,就未成年子女的監護,以「子女最佳利益」為最重要考量。 
讀者與前夫離婚時約定孩子由雙方共同監護,也就是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,是由雙方協議決定。而《民法》第1055條第3項規定,行使、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,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情事者時,另一方、未成年子女、主管機關、社福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為子女的利益,打官司請法院判決。 

 

追討債務須舉證

也就是說,現在孩子的爺爺肺癌住院,前夫又因毒品案被關,顯然前夫一方已無法對子女盡保護教養義務,讀者可向法院請求,變更獨自行使對子女保護教養權益,等法院判決改定後,就可將子女接來同住。
此外,讀者提到握有前夫債權,必須先證明有金錢交付及借貸給前夫的合議或事實,除借據外,相關資金往來流向的文件,也可成為證據,或協助處理借款的第三人也可成為人證,然後打官司追討,由法院判斷。
記者張欽採訪整理 

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,歡迎來信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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