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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時訊息
* 妨害名譽 和解金無標準
  * 2014/11/04

 2014年11月04日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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擔心的小香問:
我在網路轉貼與同學相關的新聞,並發表對同學不滿的文章,提到「變態、色狼」等字眼,被對方告妨害名譽,後來簽和解時,眼花沒看清楚要付3萬元,不付的話要被強制執行30萬元違約金,我真的付不出錢,請問我會因此有前科紀錄嗎?網路說妨害名譽頂多賠5百元或1千元,對方是不是開天價欺負我們?

食安問題追追追
 
 

律師孫治平答:

《刑法》妨害名譽罪章的罪均屬告訴乃論,需經被害人合法提出告訴後,才會追究被告的罪責。依《民法》定義,和解是與當事人約定,互相讓步,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。 

 

未撤告將留前科

刑事告訴乃論之罪的和解,通常指以民事賠償的條件來緩和刑事訴追,但刑事告訴權或偵查審判權,並不會因雙方和解就當然喪失,需待告訴人撤回告訴後,始生撤回告訴之效力。
有關讀者擔心的前科問題,倘若對方簽完和解契約後,就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,依《刑事訴訟法》規定,對方即不得再行告訴,訴訟程序已終結,法院既未判刑,讀者也不會留下任何前科紀錄。
但若對方沒有撤告的話,法院會繼續審判該刑事案件,若讀者行為經認定構成犯罪而判刑,是會留下前科紀錄。
而和解契約,性質上屬當事人間的私法契約,只要當事人間都同意即可成立,故妨害名譽的和解金額多寡,端視當事人之約定,並無一定標準可言。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 

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,歡迎來信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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