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讀者陳先生問: 律師黃繼岳答: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第16條第2項規定:「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、防火間隔、防火巷弄、開放空間等處所堆置雜物、設置柵欄、門扇或營業使用,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。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,在政府核准範圍內,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」。 妨礙消防救災可投訴依讀者來信所述,社區公園綠地如屬於上述所指的開放空間,在滿足「政府核准範圍內」與「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」等要件時,得供營業使用。但消防法規就妨礙消防設備情形訂有罰則,若公園綠地出租有可能對消防救災造成妨礙,且管委會拒不改善,讀者應可向主管機關反投訴。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,歡迎來信協會有專業團隊協助您…關於銀行卡債協商、前置協商、二次協商、 協商毀諾、負債整合、整合負債、整合債務、債務清償、車貸債務、 債務更生、擔保債務、強制扣薪…全台免費諮詢專線0800-885111 面對債務不是難事!由專業團隊協助您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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