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讀者老查問: 律師鄧啟宏答:支票為要式證券,必須記載《票據法》規定事項,如未予記載,該支票為無效票據。不清楚讀者所述「支付人」所指為何,如未填「支付人」是指未記載「付款人」,由於付款人是必要記載事項,如沒填載,該支票無效;如果該支票已記載《票據法》規定事項,縱未填載所謂之「支付人」亦不影響支票效力。 依《公司法》索賠讀者是在2007年收到甲公司的支票,早已超過《票據法》所規定得向發票人請求給付票款之1年時效,現已無法向甲公司請求給付。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,歡迎來信協會有專業團隊協助您…關於銀行卡債協商、前置協商、二次協商、 協商毀諾、負債整合、整合負債、整合債務、債務清償、車貸債務、 債務更生、擔保債務、強制扣薪…全台免費諮詢專線0800-885111 面對債務不是難事!由專業團隊協助您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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