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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具名讀者問: 律師郭睦萱答:讀者舅舅過世之後,依《民法》規定,第1順位繼承人應為舅媽及舅媽子女,若第1順位繼承人已依法拋棄繼承,由第2順位,也就是外公、外婆繼承,第3順位才是舅舅的兄弟姊妹(包含讀者母親)。 舊法須不同居共財若讀者舅舅於2009年5月22日後過世,由於《民法》此時已改為全面限定繼承,讀者母親只須在繼承遺產範圍內償還債務即可;但若讀者舅舅在該日期前過世,讀者母親須沒有過失情形,或未與讀者舅舅同居共財而不知有繼承債務,才可主張限定繼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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