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讀者羅先生問: 律師陳思菱答:依照《勞動基準法》第9條規定,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,臨時性、短期性、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;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。如僱主於契約到期前,任意終止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,除須依法預告勞工,尚應依同法第17條規定給付資遣費。 無勞保可領津貼依照讀者來信,似為定期契約,然司法實務上,會審工作內容與性質,如為繼續性工作,則依法仍屬於不定期契約,經僱主通知不續聘後,勞工可請求資遣費。如非屬繼續性工作,則約滿不續聘為契約到期結束僱傭關係,並無勞動契約終止的問題,僱主無須支付資遣費。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,歡迎來信協會有專業團隊協助您…關於銀行卡債協商、前置協商、二次協商、 協商毀諾、負債整合、整合負債、整合債務、債務清償、車貸債務、 債務更生、擔保債務、強制扣薪…全台免費諮詢專線0800-885111 面對債務不是難事!由專業團隊協助您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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