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讀者A問: 律師鄧啟宏答: 償債範圍以遺產為限依現行規定,讀者3名表姊弟已無須再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,對於讀者阿姨留下的大筆債務,僅須就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,負清償責任即可,然而為釐清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關係,現行《民法》第1156條亦賦予繼承人清算義務,也就是讀者的表姊弟必須於知悉得繼承的時點起,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並陳報法院。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,歡迎來信協會有專業團隊協助您…關於銀行卡債協商、前置協商、二次協商、 協商毀諾、負債整合、整合負債、整合債務、債務清償、車貸債務、 債務更生、擔保債務、強制扣薪…全台免費諮詢專線0800-885111 面對債務不是難事!由專業團隊協助您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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