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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具名讀者問: 律師嚴奇鈞答:2009年修正通過《民法》第1148條,我國已揚棄傳統的「概括繼承」主義,改採「全面限定繼承」責任,也就是說,繼承人僅就所繼承之遺產價值範圍為限,負擔被繼承人遺留債務之清償責任,繼承人毋須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。 提法院函文證明國稅局對讀者父親逃漏稅開出的罰單,性質上屬行政罰鍰,假設國稅局開罰單時,讀者父親尚在世,卻因未予繳納而產生追繳罰單,並在父親去世後才寄出,因讀者已辦理限定繼承,本來就不用自掏腰包負擔父親生前債務義務,何況父親並無遺產可供繼承,原則上毋須繳納。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,歡迎來信協會有專業團隊協助您…關於銀行卡債協商、前置協商、二次協商、 協商毀諾、負債整合、整合負債、整合債務、債務清償、車貸債務、 債務更生、擔保債務、強制扣薪…全台免費諮詢專線0800-885111 面對債務不是難事!由專業團隊協助您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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