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||||
讀者黃小姐問: 律師馮梅君答: 契約自始就不成立至於保證契約,依《民法》739條規定,效力存在於債權人及保證人之間,若債務人不還錢時,債權人得改向保證人請求清償。但契約成立需締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,讀者父親未經家人同意,自行將家人列為信用卡保證人並簽上家人姓名,因欠缺讀者家人願代償卡債的意思,表示該保證契約應自始就不成立,讀者及家人不必負擔清償責任。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,歡迎來信協會有專業團隊協助您…關於銀行卡債協商、前置協商、二次協商、 協商毀諾、負債整合、整合負債、整合債務、債務清償、車貸債務、 債務更生、擔保債務、強制扣薪…全台免費諮詢專線0800-885111 面對債務不是難事!由專業團隊協助您!!
|
||||
分享到
![]() ![]() ![]() |
||||
▲TOP|回上一頁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