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讀者shih問: 律師陳思菱答: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》主要規定兩種程序,一為「更生程序」,指的是債務總額不超過1200萬元之債務人,可向法院聲請並提出為期6到8年、每1到3個月至少要還1次錢的還款計劃,經法院裁定認可後,債務人即按計畫還款;另一為「清算程序」,債務人須提出其總資產及收入狀況,經法院統籌全部換成現金,再分配給債權人。依讀者所述,應是以更生程序履行債務。 申報期不超過40天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前成立之債權,屬於更生債權,而依我國於2012年修正的《債清條例》,讀者受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裁定時,債權人可要求讀者將裁定時仍存有的為他人作保的保證債權,列入更生方案。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,歡迎來信協會有專業團隊協助您…關於銀行卡債協商、前置協商、二次協商、 協商毀諾、負債整合、整合負債、整合債務、債務清償、車貸債務、 債務更生、擔保債務、強制扣薪…全台免費諮詢專線0800-885111 面對債務不是難事!由專業團隊協助您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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