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讀者陳小姐問: 律師施佳鑽答:若讀者想繼續在公司任職,針對薪資部分,若公司在面試時提出的工資、試用起算日等條件,有訂入僱傭契約,可請求公司履約,若無訂入僱傭契約中,則需自行舉證,要求公司履約。 提證明可申請給付《勞基法》第11條規定,若僱主若因歇業、轉讓、規損或業務緊縮,或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等5種狀況,僱主需預告才能解僱勞工。除非勞工發生對僱主等人施暴、遭判有期徒刑、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、故意耗損機器、工具,洩漏營業秘密,導致僱主損害、無正當理由曠工等6種狀況,僱主才能依第12條規定,不經預告解僱。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,歡迎來信協會有專業團隊協助您…關於銀行卡債協商、前置協商、二次協商、 協商毀諾、負債整合、整合負債、整合債務、債務清償、車貸債務、 債務更生、擔保債務、強制扣薪…全台免費諮詢專線0800-885111 面對債務不是難事!由專業團隊協助您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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