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讀者張小姐問: 律師鄭晃奇答:雖然讀者和友人約定借得的金錢各半取用,但對於出借人而言,借款的是讀者友人,而讀者是保證人,2人的法律責任不同。依《民法》第739條規定:「稱保證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。」因此若借款沒有按期清償,出借人應該先要求讀者友人清償欠款,如果讀者友人不履行清償義務時,才能請求讀者代為清償。 恐難討加盟金而便利商店的加盟保證金,一般在加盟關係還沒結束前,是屬於被加盟企業所有,加盟者無權要求返還。如果加盟關係已結束,經過結算無須扣減保證金後仍有剩餘,被加盟企業當然有返還全部或者剩餘加盟保證金的義務。此時,讀者才能要求友人將加盟保證金用來還債。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,歡迎來信協會有專業團隊協助您…關於銀行卡債協商、前置協商、二次協商、 協商毀諾、負債整合、整合負債、整合債務、債務清償、車貸債務、 債務更生、擔保債務、強制扣薪…全台免費諮詢專線0800-885111 面對債務不是難事!由專業團隊協助您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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