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金融財富重建協會
  • 網站導覽
  • │
  • 回首頁
  •  
  •  
  •  
  •  
  •  

  • 債務協商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
  • 優惠清償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
  • 法院協商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
  • 更生清算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
  • 整合債務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
  • 民法債務介紹
  • 案例分享
首頁 > 即時訊息
即時訊息
* 取得支付命令 可持證明查財產
  * 2015/06/09

 2015年06月09日 

 
 
 
更多專欄文章

讀者Denise問:
請問,本票經裁定後,已取得支付命令,要如何知道對方有何財產可供執行?接下來的司法程序上該怎麼做呢?

最強動新聞看這裡
 
 

陳昭全律師答: 
不論債權人是取得法院核發的本票裁定,或者支付命令的裁定,一經裁判確定,並取得確定證明書,便可持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,向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的財產。 
若不知道債務人的財產所得情形,可持上開文件,向任一國稅局調取債務人最新的財產、所得清單,即可了解目前債務人有無財產、所得可供執行。 

 

聲請強制執行須繳費

當從上開程序得知債務人有財產或所得時,便可依《強制執行法》相關規定: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: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請求實現之權利。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、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。」寫明訴狀向該財產、所得所在地(例如債務人不動產所在地,或存款銀行分行所在地)的法院聲請強制執行。
債權人須繳納執行標的金額千分之8的執行費,之後法院會依債權人想要執行財產、所得的類別,進行扣押、拍賣變價分配程序,債權人僅需配合法院後續程序通知辦理即可。
但若暫時查無債務人的財產、所得資料,為免請求權因為時效而消滅,仍有必要依法聲請執行,並請求直接發給債權憑證結案,此時僅需繳納1000元的執行費即可。
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 

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,歡迎來信

 
 
 

協會有專業團隊協助您…關於銀行卡債協商、前置協商、二次協商、

協商毀諾、負債整合、整合負債、整合債務、債務清償、車貸債務、

債務更生、擔保債務、強制扣薪…全台免費諮詢專線0800-885111

面對債務不是難事!由專業團隊協助您!!

 

 

分享到 分享到FaceBook 分享到Plurk 分享到Twitter
▲TOP|回上一頁
台灣金融財富重建協會 網站資訊推廣 | 希望種子顧問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© All Rights Reserved. 如有侵權,法律追究
全國免付費預約諮詢專線:0800-885-111 95967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