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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時訊息
* 若無別約定 銀行可轉讓債權
  * 2015/06/26

 2015年06月26日 
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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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劉先生問:
請問銀行可把債權賣給外面的資產管理中心,讓資產管理中心去法院告我嗎?他們可扣押我現有居住地的東西(譬如沙發、音響等),或動產(譬如汽車)嗎?若扣押了,我還可以使用嗎?我是一家公司負責人他們可去扣押我公司的資產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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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昭全律師答:

根據《民法》第二百九十四條,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。但下列債權,不在此限:「一、依債權之性質,不得讓與者。二、依當事人之特約,不得讓與者。」從讀者所述,應是積欠銀行債務,核其債權性質並非不得讓與、扣押,且應無禁止讓與的特別約定,因此銀行有權將債權讓與包括資產管理公司的第三人。 
另《強制執行法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一、二款規定「下列之物不得查封:一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、寢具及其他物品。二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、物品。」 

 

非必需品可扣押

因此當法院執行查封時,若債務人無法說明、解釋現今居住地的沙發、音響或名下汽車,屬於生活或職業上所必需的物品者,債權人是有權聲請法院准予執行查封扣押。但若法院查封後,仍交由債務人保管時,則債務人是有權可以使用的。
此外,債權人是沒權利去聲請讀者擔任負責人的公司資產,但債權人仍有權聲請法院,去查封讀者在此公司的出資額、股份、股票等財產。
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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