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讀者Jane問: 律師鄭晃奇答:依《民法》第1147條規定:「繼承,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。」依讀者所述,奶奶過世之後所留土地,應歸讀者所提到的大哥等兄弟姊妹,共4名子女共同繼承,每人應繼分為4分之1,只是未完成繼承登記及遺產分割前,無法自由處分,而不是讀者所說的「尚未被繼承」。 也不能「再轉繼承」後來大哥(應指奶奶的長子)死亡,原可繼承的4分之1土地(應繼分)權利,就由大哥的繼承人,也就是大哥的妻子、女兒繼承,也就是所謂的「再轉繼承」。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,歡迎來信協會有專業團隊協助您…關於銀行卡債協商、前置協商、二次協商、 協商毀諾、負債整合、整合負債、整合債務、債務清償、車貸債務、 債務更生、擔保債務、強制扣薪…全台免費諮詢專線0800-885111 面對債務不是難事!由專業團隊協助您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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