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讀者林小姐問: 我因卡債問題怕房子被銀行拍賣,外甥告知可以過戶給他好友,我繼續居住,但過戶後,外甥因欠好友錢,因此他好友將房子賣掉了,如今買主要我遷出,但我當初並無立下任何所謂的假買賣字據,請問要如何處理? 律師蔡念辛答:讀者因債務問題將名下房屋以「假買賣」方式過戶給外甥的朋友(以下稱A先生),依《民法》第87條第1項規定,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,其意思表示無效。因此讀者與A先生的買賣及所有權過戶都無效。 若遭出售也能求償又依《民法》87條第2項規定,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,適用該項規定;讀者與A先生的產權過戶真意應為:讀者依然是房屋的真正所有權人,且繼續使用居住,僅借A先生的名義登記,在法律上屬於所謂「借名登記」關係。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,歡迎來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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