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讀者謝小姐問:我到國稅局稽徵所申請補發父親遺產證明,發現媽媽2004年以死威脅我們簽的遺產分隔協議書上,少寫了1房2地,再申請房地謄本發現,父親死前1天以買賣移轉登記,但查無價金流向。請問我現在可否以買賣不實,請求移轉登記不存在,回復原狀,重新繼承? 律師邱怡瑄答:《民法》有關繼承回復請求權有規定,「繼承權被侵害者,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。前項回復請求權,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,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;自繼承開始起逾十年者亦同。」 須舉證轉移之不實然而有問題的是,讀者並未說明令尊是將該1房2地移轉於誰,如果是移轉給令堂,則必須舉證證明該移轉屬於不實買賣,如果該房地是移轉給令堂以外之第三人,則令尊移轉之真意是否為贈與?如令尊真的是要將該房地贈與給第三人,因該房地已於令尊生前移轉給第三人,就不能當成令尊的遺產,讀者也無法請求返還該房地。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,歡迎來信協會有專業團隊協助您…關於銀行卡債協商、前置協商、二次協商、 協商毀諾、負債整合、整合負債、整合債務、債務清償、車貸債務、 債務更生、擔保債務、強制扣薪…全台免費諮詢專線0800-885111 面對債務不是難事!由專業團隊協助您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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