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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具名讀者問: 律師洪維廷答:讀者母親與朋友存在2個法律關係,一是《民法》消費借貸關係,請求時效為15年,自約定還款日起算;另外則是《票據法》的票據債務關係,時效為3年,請求時效自本票到期日起算。若是母親在20年前借出去,一般情況下,請求權皆已罹於時效。 試探對方償還意願另外讀者母親的朋友縱使沒有承諾還錢,仍可建議母親登門拜會這名朋友,若對方在言談間有表示願意清償當年這筆債務,有可能被認定雙方已成立「以債務承認為內容」的新契約,母親可依這個新契約向朋友主張清償債務外,客觀上也可認定母親朋友已默示拋棄時效利益,不得再以時效為由拒絕給付欠款。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,歡迎來信協會有專業團隊協助您…關於銀行卡債協商、前置協商、二次協商、 協商毀諾、負債整合、整合負債、整合債務、債務清償、車貸債務、 債務更生、擔保債務、強制扣薪…全台免費諮詢專線0800-885111 面對債務不是難事!由專業團隊協助您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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