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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具名讀者問: 丈夫辭世,我可以主張拋棄繼承,直接給兒子繼承嗎?在繼承同時也有債務問題,表面看起來土地價值大過於債務,不過都是家族持份共同擁有,兒子是否可以捐贈給財團法人做公益使用,同時將銀行欠款一併視同拋棄呢? 律師呂紹宏答:《民法》現行繼承制是採「全面限定繼承」,白話點說,就是在財產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時,其餘的債務繼承人,並不用拿自己的錢為清償責任。 捐地避債不可行就讀者的第一個問題,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(兒子),依照《民法》第1138條規定,都是繼承人。讀者若有意拋棄繼承,應分別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,經法院裁定准許後,即非繼承人,若此時除兒子以外,沒有其他法定繼承人,繼承人就只剩下兒子。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,歡迎來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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