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讀者采問: 我借錢給朋友,朋友有寫借據,並拿合作廠商的公司支票給我,但事後發現被朋友騙,後來那間公司支票跳票,朋友也跑路,我到法院向公司申請支付命令,但被駁回,原因是公司發票人並非相對人,無法證明與我有債務關係,請問我該怎麼辦? 律師張靖雅答: 20天沒異議強制執行讀者若要向朋友討回欠款,可敘明借款時、地及金額,附上借據影本,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;若想要向開支票的公司追償,因票據本身的債權關係,與朋友間的借款債權關係,是獨立存在的,讀者可在支票到期日起一年內,持退票證明單及支票,依票據債權向發票人聲請支付命令。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,歡迎來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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