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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具名讀者問:我念書時申辦信用卡附卡,7、8年前正卡負債,銀行要我負連帶責任,我無法繳款,導致信用破產;最近發現2010年法律修改,我申辦時未滿20歲,銀行也未在我滿20歲時告知要負連帶清償責任,且附卡也從未欠費,我可否不用負連帶清償責任? 國內各銀行信用卡契約原規定,正卡及附卡持卡人就個別信用卡所生債務,互負連帶清償責任,但因考慮附卡持卡人不會收到帳單,無法知道正卡持卡人消費情形,進而適時限制過多的消費,使附卡持卡人負擔非其所能控制的危險,違反誠信、平等互惠等原則,引發社會疑議。 未成年未婚時申請但這個決議對發生在2009年7月10日「前」的正卡債務並不適用,銀行公會隔年再做決議,只要符合「申請時如為未成年且未婚者,而發卡機構並未於附卡持卡人成年時再告知其須負擔連帶清償責任」情形,銀行應免除附卡持卡人的連帶清償責任。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,歡迎來信協會有專業團隊協助您…關於銀行卡債協商、前置協商、二次協商、 協商毀諾、負債整合、整合負債、整合債務、債務清償、車貸債務、 債務更生、擔保債務、強制扣薪…全台免費諮詢專線0800-885111 面對債務不是難事!由專業團隊協助您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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